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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很简单,明知一个无辜的人要被判
重刑,桑山不能视而不见袖手旁观。依法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由于自
的官僚机构和官僚意识,对一个人的人权坐视不救;而且,内
已有检察官发现了真相,但在检察厅“指挥·命令”的约束下却不能
预。
“我看《女
回廊》可以。”樱田说。
“是吗?谢谢!”
在技术上还有另外一条办法,那就是以“伪证罪”起诉佐山。因为,在一审公审笔录中有这样的记载:
对樱田的“
言”桑山不能不有所犹豫。樱田的办法是邪门歪
,而警察署和检察厅都不愿重新侦查此案,只好另僻途径。从以往的先例来看,即使有第三人的“告发”(注:〈测事诉讼法》第239条,任何人在认为有罪的时候都可以告发),检察厅也不侦查。就是说,如果正
被堵死,就只好采取某
策略。
听完谈话,樱田又拿起另一块手表,播放录音。是樱田自己的询问和福地藤
的回答。
另一个是,让警察署重新侦查技村幸
案件,逮捕往山
夫。但是,这样
还必须征得上司的理解,因此,同上一条大
相同。要让警察署把佐山
夫送
检察厅,起诉是前提。
“那不是枝村幸
当过编辑的杂志吗?”
但是,这也有难度。已经作‘咱杀”
理的警察署一定对重新侦查不
兴趣。没有任何
证,只有当天佐山开车带着一个像波多野雅
的女人在青梅这一间接证据,而且雅
的丈夫伍一郎也
调妻
是自杀。
“采用正面
攻的办法是不行的。”樱田说。他十分执着。“也许这样
不合常规,指名说佐山有杀害枝村幸
的嫌疑,把材料发表
去,怎么样?”
一是,由于佐山
夫明显在波多野雅
的“自杀”现场,波多野雅
不是自杀,他杀嫌疑很大。因而,让警察署重新侦查波多野案,从那里查
位山
夫杀害枝村幸
的真相。
秦山同意了。
“首先要取得杂志社的协作,这是面临的第一个难题。”
“证人:哪儿也没去,一直同福地藤
在说话。”
樱田将双手扶在膝盖上
地鞠了一躬。不用说,樱田此时已作好了辞职的准备。
“证人:从下午6
半到9
多一直在屋里。”
虽然有些不合常规,倒也是一个策略。
对这
局面,樱田考虑了两条办法。
“那就
吧!”
“这是黑原三郎同往山
夫的谈话。佐山承认他开着家用车,带着一个像波多野雅
的女人,在青梅站前同黑原君吵过架。”樱田解说
。
“审判长:你从什么时候开始在那间屋里的?”
问答的声音虽不大,但录音机播放得清晰。
“在一家杂志上发表我们的怀疑,那样,佐山就要起诉我们诽谤他的名誉。如果他起诉,为了认定事实,就要调查原告佐山。要想调查他,除此别无他途。”
“我绝不给您添麻烦,这个案
就
给我来办,一切由我樱田负责。”
不知二审会作何判决,
等法院的审判长是判决维持原判还是判决被告无罪,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只要没有新证据,
等法院也很难作
无罪判决。
当然,这并不直接对被告冈野有利或不利,即同冈野的犯罪行为无关,所以严格说来,可能不适用于伪证罪的
神;但是却可以把这个作为转向佐山自
行为的突破
。
(…我老是往后望镜里瞅,于是回想起来,您就是在青梅的那个人…)
“事务移
权”在检察长手里。
因为是指名揭
某人是“杀人嫌疑人”在杂志上发表,杂志社也需要足够的勇气。
证人(佐山
夫):冈野君来电话是在晚上8
对分左右,正好在我屋里的福地藤
接了电话,把听筒递给了我,但冈野君什么也没说。
“发表?”
然而,桑山认为这些都没有希望。上一次副检察长就驳回了自己的意见。副检察长也是秉承检察长的意志,而且自己不负责此案,说话更没有份量。在负责侦查事务的人员更换时,同案检察官亦可更换,那是在案件侦查不合格的时候。那时,检察长有权不改变检察的方针,将案件移
其他检察官审理。
桑山认为有三
办法,一是再次报告上司,让他接受被告冈野的上诉,驳回重审。这是法官的权限,但检察厅方面可以
现新的事实为由积极促
这一
。
长期以来,受桑山之托以“个人
份”调查佐山
夫的樱田内心已形成追究佐山的执着的意识。
“审判长:中间哪儿也没有去过吗?”